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发布作者: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3-04-02)
商业法律知识 第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基本概念: 1.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2.消费者的法律特征:①个人性,是个体社会成员;②生活消费;③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消费方式;④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3.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两个特殊情况: ①组织、社团集体购买用于员工生活; 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4.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消费者和经营者 行为范围: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的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他在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权益的特别咨文”中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力,即: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获得正确的信息资料的权利;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 肯尼迪的“四权论”影响深远,因此,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它的核心内容是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三、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1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人身安全权,即生命健康权,一是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要有保障,二是消费者的健康不受损害。一方面要保证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不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另一方面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场所、设施等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条件。 2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财产安全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本身或接受服务时的财产不受损害,也包括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费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据此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的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根据自己的要求和意愿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在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4.公平交易权 该权利包括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还包括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和赔偿范围: ⑴求偿权的主体 ①商品的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人; ②商品的使用者,商品虽非使用者购买,但使用该商品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同样享有求偿权。 ③接受服务者,如到饭店就餐人员、宾馆住宿人员等; ④第三人,指因在他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购买者、使用者和接受服务者以外的其他人。 ⑵赔偿的范围:消费者的求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 A、人身损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人身自由等人格权利及权益受到的损害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致人身损害时,可依法香经营者求偿。 B、财产损害。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致财产损害时,可依法向经营者求偿。 一般是赔偿全部损失,有欺诈行为的加倍赔偿。 全部损失包括既存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 加倍赔偿,是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⑶精神赔偿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费者除索要财产损失赔偿外,还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①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②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③造成消费者残疾或死亡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 知识获取权,是从知情权引申出来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获取的知识主要是: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消费市场的知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与方式等。 8.获得尊重权 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该权利包括: 1消费者享有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的义务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提出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听取批评、接受监督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包括对商品、服务质量的批评监督,对其服务人员、雇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监督,对购物环境、安全措施的监督等。 作为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进行批评监督提供便利。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除商品和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场所、环境、设施等也应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4.确保宣传内容真实的义务 确保宣传内容真实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即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①讲诚信、守信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等必须事实求是,明确、具体、清楚,不得有引人误解或欺诈的行为。 ②对消费者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使用方法等内容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价格应标注明确清楚,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如“买一赠一”、“虚拟原价”等。、 思考:哪些行为属于价格欺诈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⑴经营者违反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①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清仓价、甩卖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欺诈; ②价格模糊不明,故意引人误解,或摆放位置不醒目,引人上当的; ③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物价; ④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明码标价之外索要高价; ⑤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⑥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⑵处罚措施: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一方退还非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以示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承担责任。 6.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内容完整、具体、真实的,能够证明合同基本内容的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 7.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 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是指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9.履行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履行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规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0.尊重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 尊重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是指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五、争议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 1890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规定了制止和限制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之后各国竞相效仿。我国自1980年以来,制定和颁布了一些保护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1993年9月2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实施。 二、基本概念 1、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原则: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4、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仿冒:是指经营者采取仿冒或者冒用虚假手段从事市场贸易,谋取非法利益,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主要表现:①假冒;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解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处罚措施: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④吊销营业执照;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限定经营:主体主要是公用企业或政府及所属部门。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特殊经营者的地位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处罚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秘密手段,向交易相对人的负责人、代理人、采购人员以及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权的人提供个人收入或其它报偿,以引诱他们在交易时做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达到促成或取得经应上的便利,以挤掉竞争者或者使其占有经营优势的一系列活动。 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4.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通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或可能使人产生模糊判断的广告宣传,推销商品的行为。 处罚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主要表现: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处罚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不正当价格竞争(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商品的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是不可以随意降价的。因为在法律上有些降价行为属降价排挤行为,所谓降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处理有效期限将到期限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②季节性降价。 ③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上述情形,竞争者无排挤竞争对手的敌意,其降价行为是符合商品本身的特性,符合经济和法律的要求的,因而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允许的。 7.附加不合理条件: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处罚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8.三种有奖销售情况: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表现方式为抽奖式和附赠式;以下几种方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处罚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伪造事实,损害信誉。 10.串通投标、竞标行为: 主要表现:①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②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③以排挤竞争对手的非公平竞争。 处罚措施:中标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及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B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C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四、免责条件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案例一】 X年11月6日,陈女士到市区一女装店购物。当时,该店正举行“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陈女士购买了一件标价为398元的羊毛上衣,该女装店赠送了一件标价为300元的皮裤。11月8日,陈女士发现该皮裤穿过后会褪色,要求该女装店退货,该女装店以“赠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货,陈女士遂于11月13日向当地12315台投诉。 请问:陈女士的投诉有法律依据吗?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案例二】 X年2月4日,王某在某百货公司买到一台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王某买回冰箱后6天,发现冰箱噪音太大,就去找百货公司交涉,百货公司说冰箱一开始使用时有些噪音是正常的,过一段时间就会好。没过多长时间,冰箱的制冷器又出了问题,到后来完全丧失了冷冻食品的功能,成了一个食品储藏柜。王某再去找百货公司,百货公司说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冰箱不制冷属冰箱的技术问题,此事只有生产厂家才能解决,因此让王某去找生产厂家。于是王某于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对冰箱进行维修,如修理不好,应负责退货。 请问:1.什么是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2.某百货公司对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是否负责任? 【分析】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出卖产品的人,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保证和承诺,即如果产品存在瑕疵,担保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瑕疵担保责任的产生,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应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同时构成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还要求销售者不适当地履行合同,即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的3种情形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依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应承担如下责任: (1) 修理、更换、退货。 修理。产品虽然存在瑕疵,但经过修补、修理、加工、并不影响产品的实用性和美观。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或消费者可以要求对产品的瑕疵进行修理。 更换。如果有瑕疵的产品不容易修理,或者消费者不愿意修理可采取更换的办法。 退货。如果产品的瑕疵严重影响了产品的使用效果,使产品丧失了原有的使用价值,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用户或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则有权请求退回产品。 (2) 赔偿损失。 这个损失是指产品本身的损失,不是指造成人身损失或该产品财产损失以外的损失。 当销售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用户或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如果是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某百货公司应对王某购买的冰箱进行退货。如果百货公司要行使追偿,则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 【课外阅读】 懂法自律,做守法公民 1、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